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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民初2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岭分社与被告郝绍林、陈延芬、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岭分社,郝绍林,陈延芬,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2205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岭分社,住所地江油市九岭镇场镇。负责人:杨必武,该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斌,该分社工作人员。被告:郝绍林,男,生于1975年9月22日,汉族。被告:陈延芬,女,生于1975年12月4日,汉族。被告: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诗仙路东段108号。法定代表人:税国涛。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岭分社诉被告郝绍林、陈延芬、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申请人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岭分社撤回对被告郝绍林、陈延芬、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薛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