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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玲娇与何三国、王宝珍、何宏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玲娇,何三国,株洲市红枝叶服装厂,株洲市红枝叶服饰有限公司,株洲市芦淞区红枝叶假日酒店,王宝珍,何宏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1131号原告李玲娇,女,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告何三国,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邵阳县。被告株洲市红枝叶服装厂,经营场所:株洲国家高新区董事长家段科技工业园工业用地。经营者:何三国。被告株洲市红枝叶服饰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株洲国家高新区。经营者:何三国。被告株洲市芦淞区红枝叶假日酒店,经营场所:株洲市芦淞区。经营者:何三国。被告王宝珍,女,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被告何宏霞,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玲娇与被告何三国、株洲市红枝叶服装厂、株洲红枝叶服饰有限公司、株洲市芦淞区红枝叶假日酒店、王宝珍、何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玲娇在本院指定的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喻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伍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