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2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泽明与被告李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泽明,李寿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2580号原告:杨泽明,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李寿海,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原告杨泽明与被告李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杨泽明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泽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泽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泽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广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董柯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