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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2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泽明与被告李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泽明,李寿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2580号原告:杨泽明,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李寿海,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原告杨泽明与被告李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杨泽明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泽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泽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泽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广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董柯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