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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5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辛桂燕与王兆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桂燕,王兆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5274号原告:辛桂燕,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少光,胶州胶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兆福,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辛桂燕与被告王兆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辛桂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欠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1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5000元,并承诺2017年4月30日前还清。现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偿还原告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住址,无法送达被告王兆福,经询问原告,原告也无法提供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辛桂燕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丰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传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