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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刑更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晓龙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晓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1464号罪犯杨晓龙,男,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绍诸刑初字第8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晓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杨晓龙等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6年1月22日以(2015)浙绍刑终字第80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7年4月2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晓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晓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间获得二个表扬。罪犯杨晓龙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晓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晓龙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0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倩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代理审判员  许新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姚 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