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行终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文恭起诉土地行政管理不予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文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行终18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文恭,男,195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刘文恭起诉土地行政管理不予立案上诉一案,不服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9行初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刘文恭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本案属重复起诉、滥用诉权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院审查认为,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民众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救济途径。对于行政争议,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权利保护。已经司法程序处理终结的争议,当事人应当尊重生效裁判,不应当就同一争议或就与该争议存在或不存在事实关联性的其他与自身权利保护无关的事项,反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既要充分保障当事人正当诉权的行使,也有义务识别、判断当事人的诉求是否具有足以利用国家审判制度加以解决的实际价值或必要性,从而避免因缺乏诉之利益而不当行使诉权的情形发生。本案中,包括本案起诉人刘文恭在内的五名起诉人自1999年以来,分别或共同多次、反复以莆田市人民政府、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行政机关为被告,以其拥有莆田市城厢区上桃巷2号、7号和7-8号房屋上权利为由,提起数量众多的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行政诉讼,甚至与其所主张的房屋权利救济无关的涉及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等的行政批复和会议纪要等的行政诉讼。并且,起诉人提起的众多与其主张权利之救济存在或不存在利害关系行政诉讼,被多份裁判文书认定为重复起诉,并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据此,起诉人仍因同一权利产生之争议主张权利救济,已经偏离行政诉讼法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尤其是正当程序权利之立法目的,不再具有依法应予保护的诉讼利益。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晓军审 判 员  吴灵芝代理审判员  李润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佳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