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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89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8928姚刘成与钱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刘成,钱明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8928号之一原告:姚刘成,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钱明杰,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原告姚刘成诉被告钱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姚刘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刘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25元,由原告姚刘成负担。审 判 长  时恒雨代理审判员  周春扬人民陪审员  殷 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