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89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8928姚刘成与钱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刘成,钱明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8928号之一原告:姚刘成,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钱明杰,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原告姚刘成诉被告钱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姚刘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刘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25元,由原告姚刘成负担。审 判 长 时恒雨代理审判员 周春扬人民陪审员 殷 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