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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高芬、茶园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芬,茶园,左林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234号申请执行人:高芬,女,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茶园,女,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左林周,女,1929年2月8日出生,彝族,无职业,住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本院在执行高芬与茶园、左林周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12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富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