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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立曾、马广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立曾,马广勇,张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财保38号申请人:王立曾,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被申请人:马广勇,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被申请人:张红梅,女,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申请人王立曾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马广勇、张红梅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李风格自愿为王立曾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广勇、张红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广勇、张红梅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同时冻结担保人李风格在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庄支行,账号为21×××21名下的存款3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马广勇、张红梅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王立曾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魏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都坤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