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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2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成都联贸实业有限公司诉成都友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联贸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友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2601号原告:成都联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xxx。法定代表人:孙少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叶超,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春,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友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xxx。法定代表人:洪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伟,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林忠,成都友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高管。原告成都联贸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友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联贸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联贸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联贸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4元,由原告成都联贸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雅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