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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行终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海荣、李德金等与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答复及行政复议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海荣,李德金,郭启增,李德贵,谷伟成,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3行终32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海荣,女,1970年8月31日出生,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德金,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一审原告)郭启增,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德贵,男,1974年7月30日出生,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一审原告)谷伟成,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委托代理人张胤,���,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干部。委托代理人孟丽娜,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吉宁,代市长。委托代理人王仰东,男,北京市人民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任佳慧,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海荣、上诉人李德金、上诉人郭启增、上诉人李德贵、上诉人谷伟成(以下合称五上诉人)不服被上诉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委)行政答复及被上诉人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行初468号行政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一审裁定认为,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市规划国土委于2016年7月29日正式设立,原市国土局和原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均不再保留。本案中,根据五上诉人的举报事项和涉诉《告知书》的内容,诉请事项涉及本市绿隔政策的相关事宜,该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的权限范围,故五上诉人针对《告知书》和要求履行查处职责所提出本次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对于五上诉人提出要求撤销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书》的起诉,一审法院一并予以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五上诉人的起诉。五上诉人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一、认定事实不清,一审裁定认为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原告的资格适格,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一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有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二、本案被诉标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见《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被诉标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而一审法院却作出裁定驳回,应属严重认定事实不清。三、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存在严重违反司法公平正义,枉法裁判情形,故一审裁定适用的法律也是严重错误的,严重剥夺了一审原告之合法诉权。特别指出,一审裁定中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诉请事项涉及本市绿隔政策的相关事宜,未引用法律的全名及条款项,以相关二字代替,违反了《法官行为规范》关于适用法律的规定应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所以一审裁定驳回一审原告的诉讼,应属严重适用法律错误,恶意剥夺了上诉人之合法诉权,严重违反了司法公平正义。上诉人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充分客观公正,不因被告是行政机关而庇护,更不能因被告是当地政法机关而地方保护,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判令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或由二审法院直接审理并依法改判,请求撤销京政复决字(2016)2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本院认为,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本案中五上诉人针对市规划国土委的诉请事项涉及本市绿隔政策的相关事宜,该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的权限范围,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予驳回,对于五上诉人提出要求撤销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书》的起诉,一并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 勇代理审判员  胡林强代理审判员  陈金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森森书 记 员  孙 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