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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民终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宝音图与郭有奎、任俊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宝音图,郭有奎,任俊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民终2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宝音图,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蒙古族。委托代理人牧人,内蒙古蒙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郭有奎,男,汉族,1967年2月1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任俊文,男,汉族,1981年4月10日出生。上诉人宝音图因与被上诉人郭有奎、任俊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察右中旗人民法院(2015)察中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1、郭有奎、任俊文未提出竣工申请的原因。2、郭有奎、任俊文完成的工程量是多少。3、以房抵工程款的数额是多少。4、宝音图支付工程款的数额是多少。5、以在建工程贷款630万元的性质,是否为已付工程款。6、宝音图的反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上问题应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察右中旗人民法院(2015)察中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察右中旗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宝音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2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郝春雷审判员  尹志明审判员  张国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仕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