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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13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山支行、陈燕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山支行,陈燕清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3237号申请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山支行,住所地:东莞市茶山镇彩虹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83884083D。负责人:陈伟贤,系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芳,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藏,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燕清,女,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山支行诉陈燕清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山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5656.14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陈燕清价值45656.14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伟平人民陪审员  曾效莲人民陪审员  黄彩当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