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4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孙燕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4民初281号原告:孙燕,女,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曙东,射阳县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长虹大道98号。负责人:刘共智,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燕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孙燕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燕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燕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孙燕负担。审判员 路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