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何绪辉诉被告唐华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绪辉,唐华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508号原告:何绪辉,女,汉族,1973年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唐华容,女,汉族,1967年4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原告何绪辉诉被告唐华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2017年5月31日,原告何绪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绪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何绪辉负担。审 判 长 陈海军审 判 员 杨小平人民陪审员 曾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樊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