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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何绪辉诉被告唐华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绪辉,唐华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508号原告:何绪辉,女,汉族,1973年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唐华容,女,汉族,1967年4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原告何绪辉诉被告唐华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2017年5月31日,原告何绪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绪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何绪辉负担。审 判 长  陈海军审 判 员  杨小平人民陪审员  曾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樊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