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91执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戴金龙、玛新丹与江苏荣耀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金龙,玛新丹,江苏荣耀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91执2094号申请执行人:戴金龙,男,汉族,1988年9月29日生,住淮安市清河区。申请执行人:玛新丹,女,回族,1986年8月16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江苏荣耀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9号。法定代表人陈宽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戴金龙、玛新丹与江苏荣耀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开民初字第2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惠芹审 判 员 王海忠代理审判员 伏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科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