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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2民特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玲、缪阿红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玲,缪阿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2民特23号申请人:陈玲,女,汉族,1979年11月12日生,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慧,泰州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缪阿红,女,汉族,1956年5月20日生,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陈玲、缪阿红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法定继承纠纷于2017年5月20日经海陵区城东街道斜桥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陈玲自愿继承泰州市三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德喜名下实缴的260万元股权中的130万元,即泰州市三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玲名下实缴出资额变更为240万元,持股比例由原来的22%变更为48%;二、申请人缪阿红自愿继承泰州市三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德喜名下实缴的260万元股权中的130万元,即泰州市三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缪阿红名下实缴出资额变更为260万元,持股比例由原来的26%变更为52%。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陈玲与缪阿红于2017年5月20日经海陵区城东街道斜桥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曼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