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23执4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向世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世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466-1号被执行人向世龙,男,生于1982年9月11日,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关于对向世龙罚金一案,巴东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3刑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向世龙应缴纳罚金200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向世龙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向世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沱支行60×××49账户存款6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千松审判员  田祚海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谭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