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杨纪武与任龙、陕西荔北绿健生物制品厂、陕西天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天美有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纪武,任龙,陕西荔北绿健生物制品厂,陕西天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天美有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2民初44号原告:杨纪武。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超,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龙。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文龙。被告:陕西荔北绿健生物制品厂。法定代表人:李俊平,任该厂厂长被告:陕西天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永伟,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陕西天美有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社盈,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虎,任该公司生产厂厂长本院在审理杨纪武诉任龙、陕西荔北绿健生物制品厂、陕西天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天美有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纪武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纪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维审 判 员 邵 亮代理审判员 崔小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崔建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