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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执3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孙聪、乐陵市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聪,乐陵市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1执383号之二申请人孙聪,男,乐陵市城区。被执行人乐陵市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乐陵市人民法院(2017)鲁1481执383号之二裁定书,于2017年05月31日向被执行人乐陵市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乐陵市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乐陵市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4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3312.6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 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晓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