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2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蒋宗泽与被告瑞丽市旺民综合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宗泽,瑞丽市旺民综合农贸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02民初344号原告:蒋宗泽,男,193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茜,云南欣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丽市旺民综合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德青。原告蒋宗泽与被告瑞丽市旺民综合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蒋宗泽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宗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宗泽撤诉。案件受理费8333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俸桂仙审 判 员 严淑云人民陪审员 李 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寒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