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内蒙古伊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清水林食品有限公司、青岛蓝星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伊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清水林食品有限公司,青岛蓝星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350号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刚,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长法,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清水林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申喜,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被告:青岛蓝星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玉梅,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石利华代理审判员 宋福顺代理审判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况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