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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内蒙古伊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清水林食品有限公司、青岛蓝星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伊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清水林食品有限公司,青岛蓝星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350号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刚,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长法,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清水林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申喜,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被告:青岛蓝星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玉梅,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石利华代理审判员  宋福顺代理审判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况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