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4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任冬莲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冬莲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455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任冬莲,女,195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原住天津市南开区。上诉人任冬莲因诉唐红岩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44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任冬莲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立案审理。事实和理由:唐红岩于2016年9月23日下午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法庭不服从法庭人员指挥在没有任何领导审批的情况下,盲目发表虚构事实、诋毁上诉人、未经法人授权��行政答辩书。唐红岩的行为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唐红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连续登报三天(天津日报、今晚报)赔礼道歉并.赔偿上诉人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上诉人所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对任冬莲的起诉不予受理是并无不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翔审判员 常荣审判员 侯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