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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卫昌朋与史经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昌朋,史经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578号原告:卫昌朋,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沛县。被告:史经振,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原告卫昌朋与被告史经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卫昌朋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卫昌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昌朋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卫昌朋负担。审 判 长  曹 杰代理审判员  朱建军人民陪审员  高家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戴文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