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樊某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樊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213号申请人李某,男性,被执行人樊某某,男性,被执行人王某,女性,本院在执行李某与樊某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2017年1月17日我院依法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5月31日将被执行人樊背背、王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海斌审判员 李民杰审判员 宁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