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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樊某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樊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213号申请人李某,男性,被执行人樊某某,男性,被执行人王某,女性,本院在执行李某与樊某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2017年1月17日我院依法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5月31日将被执行人樊背背、王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海斌审判员  李民杰审判员  宁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