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5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德顺与鹤岗市隆安煤矿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顺,郝玉山,张臣,鹤岗市隆安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5执15-1号申请执行人张德顺、郝玉山、张臣等78人。被执行人鹤岗市隆安煤矿。法定代表人单秀岭,职务矿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5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鹤岗市隆安煤矿被政府彻底关闭,现政府开始对关闭煤矿给予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政府给付被执行人鹤岗市隆安煤矿关井补偿款403,362.3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 军执行员 赫 凯执行员 王福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