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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恢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改与刘孟光宅基、侵权、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改,刘孟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恢244号申请执行人刘改,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孟光,男,汉族,职业同上。上列当事人宅基、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年12月26日作出的渭中法民终字(1995)第7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刘孟光未按生效判决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刘改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行为及案件受理费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孟光已死亡,申请执行人刘改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刘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渭中法民终字(1995)第769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王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贾春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