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执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龙武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执34号之一��执行人:龙武,男,汉族,1982年12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被执行人龙武犯运输毒品罪一案,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宜中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刑事判决书判决:没收龙武个人全部财产。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刑庭移送执行表表明无财产线索,无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无移送和处置财产,进入执行后,经总对总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进入执行后,经查原刑事卷无个人身份信息,按刑庭提供的关押地自贡监狱无此人,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宜中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第四条“没收龙武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本次执行,有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孟 军审判员 刘成良审判员 何松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