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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2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俊兰、杨增礼、贺志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俊兰,杨增礼,贺志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2578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娜娜,女,1985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杨俊兰,女,1969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杨增礼,男,1983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贺志林,男,1987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俊兰、杨增礼、贺志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魏敏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单慧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