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2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书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书生,刘子敏,李健,卢林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02执205号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廊坊市和平路**号。法定代表人张胜良,任理事长。被执行人李书生,男,1975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被执行人刘子敏,女,1975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书生之妻。被执行人李健,男,1974年1月7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被执行人卢林焕,女,1977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健之妻。本院在执行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书生、刘子敏、李健、卢林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财产经过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信息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6)冀1002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马甄红审判员 宁学猛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继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