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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汨罗市畅达铝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协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汨罗市畅达铝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协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6执239号 申请执行人汨罗市畅达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新市镇团螺村。 法定代表人伏果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协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翠岗工业园二区第23幢。 法定代表人周小平,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湘高法民二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汨罗市畅达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协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研究决定将本案指定汨罗市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湘06执239号案件,即申请执行人汨罗市畅达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协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汨罗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伏军 审判员  甘春汉 审判员  刘妮敏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贾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