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行终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鱼芽社区易格孔村民组、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鱼芽社区易格孔村民组,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鱼芽社区居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黔03行终17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鱼芽社区易格孔村民组。负责人代国群,该村民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喻随彬,贵州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郭正勇,该区区长。一审第三人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鱼芽社区居委会。法定代表人杨润明,该居委会主任。上诉人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鱼芽社区易格孔村民组因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不服播州区人民法院(2017)黔0321行初9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鱼芽社区易格孔村民组以遵义市人民政府已受理行政复议为由,于2017年5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鱼芽社区易格孔村民组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鱼芽社区易格孔村民组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晓东审 判 员 李永华代理审判员 冯再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