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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邓文强、邱志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文强,邱志文,余小珍,胡勇,徐小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邓文强,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邱志文,男,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南昌市进贤县。被执行人余小珍,女,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被执行人胡勇,男,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南昌市进贤县。被执行人徐小璐,女,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邓文强与被执行人邱志文、余小珍、胡勇、徐小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安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一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我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雪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