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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844号原告:胡某某,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哈达碑镇。被告:王某某,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兴隆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乔宝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慧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