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844号原告:胡某某,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哈达碑镇。被告:王某某,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兴隆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乔宝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慧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