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民终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某、曹某1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曹某1,曹某2,马某,曹某3,王某,曹某4,河北道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20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195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1,女,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2,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上述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阁,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3,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4,男,1997年3月6日出生,住邯郸市丛台区。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舰,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河北道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青年路160号。法定代表人:田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蕾,河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某、曹某1、曹某2,马某因与曹某3、王某、曹某4、第三人河北道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和房地产公司)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3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中被继承人曹振华生前立有公证遗嘱,该公证遗嘱程序形式均合法有效,遗嘱的内容也反映被继承人曹振华当时的真实想法。但继承人曹某3、王某于2011年3月29号在黄梁梦镇十五里铺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与李某签订的协议书也合法有效,属于继承人曹某3、王某对自己所继承遗产的自由处分。另外,被继承人曹振华在黄梁梦镇十五里铺另两处宅基地的房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曹振华的遗产范围也应查清。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3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还河北省丛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某、曹某1、曹某2,马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85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德树审判员 白 燕审判员 江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