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6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忠花与魏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花,魏兵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98号原告刘忠花,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77年01月20日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魏兵兵,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个体。本院受理原告刘忠花诉被告魏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忠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魏兵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忠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忠花撤回对被告魏兵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忠花负担。审 判 员 杨海堂审 判 员 戴文会人民陪审员 曹佑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