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7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成某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627刑初207号公诉机关镇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成某某,男,1986年5月5日出生,住镇雄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镇雄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某某犯抢劫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晓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3日,被告人成某某认为女朋友与其分手系鲁某家败坏其名声所致,酗酒后便拿着锯子到鲁某家欲报复,见到鲁某儿媳常某时,将锯子架到常某脖子上,并要求拿钱给其,常某将身上的人民币300元钱给成某某后,又从常某家商店抽屉里拿走现金人民币473.70元。案发后,赃款已退还常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成某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3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成某某酗酒后拿着锯子到鲁某家,见鲁某儿媳常某正在洗衣服,遂将锯子架到常某脖子上,威胁常某拿出人民币300元,随后,又胁迫常某到商店,劫走抽屉里人民币473.70元。案发后,赃款已退还常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受案登记表,被害人常某的陈述,证人鲁某、杨某1、杨某2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口证明,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成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20年1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阮 锋审 判 员 高 见审 判 员 刘祖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 茜书 记 员 付朝江附: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