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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3初字2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孟桂芳与李守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桂芳,李守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3初字2154号原告孟桂芳,女,1996年8月16日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被告李守利,男,1974年6月2日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北京路中段君安小区五号楼。法定代表人吴一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重,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桂香诉被告李守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桂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春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蒋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