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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财保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田华、临邑县第一油棉加工厂社区服务中心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华,临邑县第一油棉加工厂社区服务中心,徐道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财保33号之一申请人田华,男,汉族,1966年1月2日生,住临邑县城区。被申请人临邑县第一油棉加工厂社区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徐道明,经理。被申请人徐道明,男,汉族,住临邑县。申请人田华与被申请人临邑县第一油棉加工厂社区服务中心、徐道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鲁1424财保33号裁定书,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徐道明所有的位于临邑县城区瑞兴花园×号楼×室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房产。现申请人田华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徐道明房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将被申请人徐道明所有的位于临邑县城区瑞兴花园×号楼×室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房产予以解除查封。二、将申请人田华提供的担保财产即胡小云名下位于临邑县苍圣大街西首路南恒源小区住宅楼×单元×层东户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房产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东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亚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