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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利军与曹淑峰、王文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利军,曹淑峰,王文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4执85号申请执行人赵利军,42岁,个体,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曹淑峰,54岁,个体,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王文荣,53岁,个体,住址同上。赵利军与曹淑峰、王文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内0104民初21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赵利军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中,本院依法穷尽执行手段,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0104执85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 毅审判员 冯根群审判员 杨林茂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 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