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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民初3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张忠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张忠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3187号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修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笑玮,男,26岁,1991年12月27日出生,通化市人,该公司法务部职员,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张忠仁,男,39岁,1977年11月5日出生,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高云,吉林仁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忠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计900.00元,由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邹淑芳人民陪审员  王士豪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任建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