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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1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亚奇与王建利、何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奇,王建利,何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836号原告张亚奇,男,汉族,1980年9月21日出生,住卫辉市。被告王建利,女,汉族,1970年9月5日出生,住卫辉市。被告何向阳,男,汉族,1969年6月5日出生,住卫辉市。原告张亚奇诉被告王建利、何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7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成勇审判员  王尚顺陪审员  原 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雪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