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2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碧容与王俊超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碧容,王俊超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2410号原告:李碧容,女,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先二了,重庆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俊超,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李碧容与王俊超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李碧容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碧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李碧容负担。审判员 李成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国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