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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2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碧容与王俊超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碧容,王俊超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2410号原告:李碧容,女,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先二了,重庆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俊超,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李碧容与王俊超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李碧容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碧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李碧容负担。审判员  李成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国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