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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高牙村千坵塝经济合作社与余其军陈豫军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双宝村千坵塝经济合作社,许传建,余其军,陈豫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1398号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双宝村千坵塝经济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双宝村千坵塝经济合作社。负责人:XX,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霞,重庆市江津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许传建,男,汉族,1981年6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余其军,男,汉族,1968年10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陈豫军,男,汉族,1974年4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双宝村千坵塝经济合作社(即原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高牙村千坵塝经济合作社)与被告许传建、余其军、陈豫军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双宝村千坵塝经济合作社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许传建、余其军、陈豫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双宝村千坵塝经济合作社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双宝村千坵塝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28元,减半收取1764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双宝村千坵塝经济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赵孝梅审 判 员  谭逢路人民陪审员  刘兴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俞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