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民终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赵玉凤与张雨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维持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玉凤,张雨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民终9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玉凤,女,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大庆市第五医院职工,住大庆市龙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正,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雨东,男,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庆市龙凤区。上诉人赵玉凤因与被上诉人张雨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3民初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玉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正,被上诉人张雨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赵玉凤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6130元);3、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位于上诉人家的主下水管不归上诉人所有及管理,主下水管漏水不是上诉人造成,上诉人在此次事件中没有过错。一审法院仅根据主下水管观察孔在上诉人家,即认定上诉人造成被上诉人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也应仅就因遮挡管线造成的扩大损失承担责任,不应承担全部责任。被上诉人张雨东辩称,观察口不是死的,是人为可以拧动的,不排除上诉人家把观察口拧松,下午4点多就开始漏水,我请物业人员来,上诉人说水不是她家漏的,她家不配合检查,到第二天水还在漏,我找物业,到上诉人家把瓷砖刨开,看到她家将管道都包上了,导致损失扩大。原告张雨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房屋装修损失6130元;2、要求被告承担案件一切受理费及相关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张雨东系大庆市龙凤区英伦小镇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赵玉凤系大庆市龙凤区英伦小镇房屋的所有权人。2016年7月29日,被告赵玉凤家厨房主下水管的观察口处开始漏水,渗漏到原告张雨东家中,造成原告房屋装修损坏。原告花费维修费用6130元。一审法院认为,公民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因侵权行为致他人合法财产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本案中,原告发觉漏水到楼上协商时,因被告家厨房下水管道被包在瓷砖内部,导致未及时发现漏水原因,致使原告房屋被泡面积扩大,而被告房屋已经实际使用,其在装修房屋时亦未对内部管道是否漏水进行检查,被告对原告房屋被泡受损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提交的装修合同、装修施工材料及收据能够相互佐证,并证实其损失数额,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613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赵玉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张雨东财产损失613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玉凤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因上诉人家下水管道观察口处漏水,渗漏到被上诉人张雨东家中,造成被上诉人房屋装修损坏,其应对被上诉人合理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上诉人主张位于其家中的主下水管不归上诉人所有和管理,主下水管漏水不是上诉人造成,上诉人在此次事件中没有过错,因上诉人无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仅凭主下水管观察孔在上诉人家,即认定上诉人造成被上诉人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原审及二审庭审,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发现漏水后,与物业人员找到上诉人,上诉人不配合检查,第二天发现上诉人的漏水管道是包上的,导致损失扩大,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受损存在过错,故原审判决由上诉人承担损失并无不当。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赵玉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赵玉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边 坤审判员 赵 楠审判员 于志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彩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