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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执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等三人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某某,王某某,闫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1686号申请执行人仇某某,女,1986年3月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66年3月1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闫某某,女,1974年10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60年3月2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仇某某、王某某、闫某某三人分别申请执行杨某某民间借贷三案,滑县公证处作出的(2016)滑证执字第15号执行证书、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526民初4524号民事判决书、(2016)豫0526民初3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某某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滑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杨某某所有的位于滑县城关镇某某巷XXX号的一处房产进行了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杨某某所有的位于滑县城关镇某某巷XXX号的一处房产(房产证号10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佳审判员 景素贞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肖卫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