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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民终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中心支公司徐桂阳、陈月娥、孔翠兰、徐敏、徐胜麟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中心支公司,徐桂阳,陈月娥,孔翠兰,徐敏,徐胜麟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终6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龙洲路中电怡和苑二期1栋三楼。负责人:祝丽萍,系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桂阳,男,193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月娥,女,193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翠兰,女,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敏,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胜麟,女,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桂阳、陈月娥、孔翠兰、徐敏、徐胜麟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6)湘0903民初3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代本院向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中心支公司邮寄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书,并于2017年4月11日签收,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并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继光审判员  张文清审判员  毛杰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彭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