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刑终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肖庆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庆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刑终165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庆生,男,1996年7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陆川县。因吸毒,于2016年11月30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陆川县人民法院审理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庆生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桂0922刑初9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肖庆生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庆生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庆生申请撒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庆生撒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2017)桂0922刑初9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万龙审判员 余 华审判员 陈一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宁玉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