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466毛翔与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翔,姚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13民初466号原告:毛翔,男,1985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飞,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杰,男,1988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原告毛翔诉被告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姚杰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杰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姚杰向其返还借款本金4万元;2.姚杰支付借款利息(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3.被告赔偿律师费损失4600元。事实和理由:其与姚杰系通过朋友章燕林介绍相识。2016年10月13日,姚杰以家庭开支为由向其借款4万元,约定借期为自2016年10月13日至2016年11月6日止,月利率为2%,并约定如到期未还,姚杰自愿承担包括律师费、诉讼费在内等一切因主张债权产生的费用。当日其在章燕林位于时代国际大厦的办公室里,将现金4万元交付给姚杰,姚杰当场出具借据和收据。嗣后,姚杰未归还任何本息,其经催讨未着,于2017年1月11日诉至本院,并产生律师费损失4600元。被告姚杰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3日,姚杰出具借据1张,载明:“兹有姚杰因家庭开支向毛翔借款人民币肆万元整。经双方约定每日利息为借款本金0.67%,即月息百分之2,借款期限为2016年10月13日至2016年11月6日、“若借款到期后未还借款及利息,本人姚杰自愿承担借款本金20%的违约金,以及自应还款日起,每日按本金万分之五计算罚息直至还清借款本息为止,并且全部承担出借人因收回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同日,姚杰出具收据1张,载明:“本人姚杰收到借款人民币肆万元整,收款方式:现金”。202017年1月11日,毛翔经催讨未着,诉至本院。另查明,毛翔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4600元。以上事实,有借据、收据、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姚杰出具的借据、收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姚杰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以及赔偿毛翔为主张本案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损失的法律责任,故对毛翔要求姚杰归还本金4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逾期利息以及赔偿律师费损失4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约定的违约金、罚息标准过高,毛翔自愿按照期内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姚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毛翔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姚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毛翔律师费损失4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995元,由姚杰负担。该款由毛翔预交,姚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毛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华朝代理审判员 李绥栋人民陪审员 徐惠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袁 冶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