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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1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24民初1815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孙某某,男。被告:费某某,女。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费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欠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到欠款全部给付完毕止。事实和理由:被告孙某某在原告处借款10000元,并出具欠据一张。被告孙某某辩称,欠款属实。被告费某某未予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交欠条一张,欲证明二被告欠其借款10000元并约定利息的事实。该证据内容真实、形式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该份证据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孙某某于2016年5月1日向原告王某某借款1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亲笔签名的欠条一张,约定2016年11月末还清欠款,同时约定月利2%,现原、被告因还款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孙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10000元,并出具欠条。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清楚,被告孙某某应负偿还义务。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费某某对该笔借款有举债的合意,也未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被告费某某对该借款不承担给付义务。综上所述,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孙某某偿还借款10000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要求被告费某某给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某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10000元,自2016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该笔借款偿还完毕止。二、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费某某偿还借款10000元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孙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50元,由被告孙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石 敬 东 来自